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石家庄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石家庄东方龙供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石家庄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石家庄东方龙供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在执行中,经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原案申请人阜平县宏达商务有限公司垫付的上诉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作退费处理。被执行人石家庄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将诉讼费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款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追缴诉讼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1执5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苑颖新
审判员 张国俊
审判员 万晓东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