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04民初438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石家庄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苏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家庄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江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刘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