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恒丰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用户安装工程公司、某某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3515号

原告:***市恒丰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新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栗泽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辉,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用户安装工程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div>

负责人:甄哲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建设南大街**iv>

法定代表人:李昕,该公司总经理。

***市恒丰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用户安装工程公司、***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市恒丰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恒丰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42元,减半收取计4871元,由原告***市恒丰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爱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会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