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市新华区建盛综合服务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20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市长安奥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建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泽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琳,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新华区建盛综合服务处,,住所地***市新华区西三庄大街**

经营者:肖蒙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庆亮,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兴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北二环与西三庄大街交口西南角格澜商务6-605/div>

法定代表人:杜哲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庆亮,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市新华区建盛综合服务处、***文兴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郭爱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