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20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市长安奥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建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泽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琳,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新华区建盛综合服务处,,住所地***市新华区西三庄大街**
经营者:肖蒙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庆亮,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兴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北二环与西三庄大街交口西南角格澜商务6-605/div>
法定代表人:杜哲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庆亮,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市新华区建盛综合服务处、***文兴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郭爱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