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市新华区建盛综合服务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201号之二

原告:**。

被告:***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桥**建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泽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市新华区建盛综合服务处,,住所地***市新华区西三庄大街**

经营者:肖蒙卿。

被告:***文兴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北二环与西三庄大街交口西南角格澜商务6-605/div>

法定代表人:杜哲哲,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市新华区建盛综合服务处、***文兴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被告***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至***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本案原告所诉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文河小区“师范大学-南栗明渠”“仓丰路-嘉满路”,即位于裕华区,故被告***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爱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