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201号之一
原告:**。
被告:***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建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泽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市新华区建盛综合服务处,,住所地***市新华区西三庄大街**
经营者:肖蒙卿。
被告:***文兴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北二环与西三庄大街交口西南角格澜商务6-605/div>
法定代表人:杜哲哲,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20)冀0108民初2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水务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市新华区建盛综合服务处、***文兴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文兴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已向***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缴纳保证金29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文兴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路支行账号(015411********-0001)的冻结。
审判员 郭爱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