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民终3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勇,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娇,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年县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名关南河街。
法定代表人:邢述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花蕾,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飞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东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白社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花蕾,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娇、永年县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河北飞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民初540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 双
审判员 田保俊
审判员 左建阔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广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