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邯郸市永年区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8民初7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邯郸市丛台区,住邯郸市永年区。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名关镇南河街。

法定代表人:邢述荣,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永年区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以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一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娅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