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2执976号之二
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南仲裁字5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其支付质保金11358.12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仲裁费1382元,并支付生效裁决书确定的违约金、按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并分别到柳州银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的持有情况;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均被另案冻结,不动产、车辆均已设定抵押且被另案查封。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915.04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桂B×××××号越野车一辆,因不具有处置权暂未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敏
审判员 魏晓钢
审判员 谢建华
书记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