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桂0103民初12262号
原告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百大公司)与被告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崇左分公司)、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百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山,被告长江崇左分公司、长江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兴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金百大公司与长江崇左分公司签订的《崇左汇豪城一期项目木质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金百大公司诉请长江崇左分公司向其支付合同价款397465.84元及违约金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金百大公司已向长江崇左分公司交付并安装防火门,长江崇左分公司应及时履行支付所欠合同价款的义务。长江崇左分公司、长江公司认为因金百大公司没有提交合格的验收资料和结算资料,导致案涉工程没有全部经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其有权拒绝付款,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长江崇左分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价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金百大公司要求长江崇左分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97465.84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金百大公司、长江崇左分公司分别向对方发出的律师函和复函,双方在函中均对长江崇左分公司就案涉工程应支付款项、已支付款项和未支付款项的金额予以认可,这足以证明双方已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且金百大公司已于2020年8月18日足额向长江崇左分公司出具发票,依据双方在《崇左汇豪城一期项目木质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合同》和《补充协议书》中的约定,在金百大公司向长江崇左分公司出具发票后,长江崇左分公司即应向金百大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但其至今仍未向金百大公司支付,故金百大公司据此主张长江崇左分公司向其支付自2020年8月19日起的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而金百大公司主张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的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违约金的计算,金百大公司主张按案涉《崇左汇豪城一期项目木质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本院审查认为上述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宜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金百大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金百大公司诉请长江崇左分公司向其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案涉合同中“在招标时金百大公司向长江崇左分公司提交的50000元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本合同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金百大公司将本合同的木质防火门安装完毕通过长江崇左分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自金百大公司提出申请后长江崇左分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的约定,长江崇左分公司已于2019年7月31日收到金百大公司发送的要求长江崇左分公司向其退还50000元履约保证金的《工作联系函》,长江崇左分公司依约应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其至今仍未退还,故金百大公司要求长江崇左分公司向其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其支付自2019年8月7日起的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长江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问题。金百大公司起诉主张长江公司与长江崇左分公司对本案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长江崇左分公司作为长江公司的分支机构,长江公司对其前述不能清偿的债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29日,长江崇左分公司(甲方)与金百大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CJ-崇合字【2012】026号的《崇左汇豪城一期项目木质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1.1甲方向乙方订购总值约为2020579.20元的木质防火门一批,用于崇左汇豪城一期项目,暂定数量为6314.31㎡,综合单价为320元/㎡,暂定总价为2020579.20元。6.1本工程按单栋楼宇进行支付工程货款及结算。本合同单栋楼宇消防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经结算审核定案后,自乙方请款经甲方代表确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双方结算总造价扣除货款总造价3%的工程货款质量保证金后一次付清乙方;合同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二年期满(从最后一栋楼宇通过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并经双方结算审核定案后,自乙方请款经甲方代表确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的全部余款(不计付利息)。7.2甲方工作与责任:办理各种应由甲方办理的证件、批件手续及各种登记、变更、验收、签证等手续。8.11乙方工作与责任:向甲方提供满足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合格、真实、齐全的相关竣工验收资料。10.3甲方保证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须向乙方支付违约利息,自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天利息按应付而未付货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甲方最迟须在一个月内支付完应付的款项。12.在招标时乙方向甲方提交的50000元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本合同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乙方将本合同的木质防火门安装完毕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自乙方提出申请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13.2合同执行中涉及合同价款及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并签书面补充协议后执行。13.3本合同项下的合同附件及签署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17年12月11日,长江崇左分公司(甲方)与金百大公司(乙方)签订《崇左江州汇豪城防火门工程补充协议》,载明:“甲乙双方于2012年8月29日签订了崇左江州汇豪城一期木质防火门工程合同以及于2014年7月3日签订了崇左汇豪城一期17#楼防火卷帘合同,因甲方工程款支付原因,至今未安装完毕,为将余下工作顺利完成,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将余下未完成合同内容达成以下做协议(其他事项继续参照《木质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合同》CJ-崇合字2012026号执行):一、工程款付款方式。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甲方支付300000元预付款给乙方,乙方收到货款之日起三日内安排工人到场进行施工,并对已完成施工的工程进行整体检修工作;2.乙方完成所有合同内工程及检修工作后即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对整体项目进行验收,双方签字确认验收情况,如不合格继续返修,验收合格(甲方验收外观是否完好,五金件使用是否正常)后甲方向乙方支付200000元进度款,乙方收到进度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防火门消防验收所需的资料,并配合甲方进行消防验收;3.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防火门消防验收所需的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乙方完成结算手续办理,结算手续办理完成后三十日内甲方按结算金额将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注:乙方与甲方完成结算手续办理后四十五工作日内,甲方须组织消防验收,如逾期未组织验收的,甲方按约定付款。二、工程验收及结算。2.甲方仅对安装完成的木质防火门进行观感验收及相关资料的查验,如消防部门对防火门质量及等级存在异议,由消防部门指定抽取的防火门进行送检,如检测不合格,则视为防火门验收不合格,所需的整改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3.甲乙双方按实际安装数量进行结算,如有异议,双方协商签证,最终结算以数量表及签证单合计金额为准。三、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3)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如不按时支付进度款,乙方有权停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工程价款利息。消防验收后如甲方不支付余款,乙方可按原合同约定处理。2.乙方责任:(1)乙方负责办理该消防工程施工过程的交工验收等所有相关手续工作,工程竣工后积极配合消防验收并必须做好竣工资料的编写与收集整理工作,按原合同约定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竣工资料。(3)乙方收到货款后应按约定进行施工,遇到问题与甲方及时沟通,须按时完成工程施工,并配合甲方进行消防验收工作。五、其它条款。2.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可参照双方签订《木质防火门采购及安装合同》CJ-崇合字2012026号执行。”
上述协议签订后,金百大公司依约为长江崇左分公司安装了防火门。
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9月3日期间,金百大公司、长江崇左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多份案涉项目防火门安装清单中签名,确认崇左汇豪城木质防火门工程各楼宇的安装面积为1#135.23㎡、2#254.33㎡、3#254.33㎡、5#124.29㎡、6#297.81㎡、7#560.77㎡、8#560.77㎡、9#176.29㎡、10#295.58㎡、11#123.51㎡、12#537.58㎡、13#191.62㎡、15#500.27㎡、16#197.31㎡、17#314.72㎡+582.03㎡、18#193.64㎡、19#304.16㎡、20#251.92㎡、21#85.55㎡、22#42.77㎡、地下室81、地下室81总面积为6066.33㎡。金百大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自愿主张其实际完成安装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面积为6024㎡,长江崇左分公司应支付的全部货款为1927670元,其中已支付货款1530204.16元,尚欠397465.84元未支付,且长江崇左分公司、长江公司当庭对上述该数额亦予以认可,故本院确认长江崇左分公司尚欠金百大公司货款397465.84元。
另查明,对于案涉工程是否通过消防验收,金百大公司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告主张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4月12日全部经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长江崇左分公司虽提出异议称7#、8#、20#、22#和地下室未通过消防验收,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再查明,2019年7月31日,金百大公司向长江崇左分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要求长江崇左分公司向其退还50000元履约保证金,但长江崇左分公司至今仍未退还。对此,长江崇左分公司、长江公司当庭确认收到该函,并对此无异议。2020年7月20日,金百大公司向长江崇左分公司、长江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长江崇左分公司、长江公司向其支付剩余货款。同年7月27日,长江崇左分公司、长江公司发出复函。截至同年8月18日,金百大公司已向长江崇左分公司足额出具《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
还查明,长江崇左分公司系长江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被告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向原告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97465.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97465.8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向原告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615元,由原告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3元,由被告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沈晓晓
书记员 黄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