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1421民初2580号
本院收到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百大科技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金百大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广西铭玉置业有限公司向金百大科技公司支付防火门款83795元。2.请求依法判令广西铭玉置业有限公司向金百大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计算方式:以总款项837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1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暂计68723.76)。事实与理由:金百大科技公司与广西铭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7日签订《木质防火门购销合同》,工程内容为木质防火门的供货及安装,承包范围:木质防火门供货、运输、安装、售后服务。合同第7条约定了付款及结算方式。金百大科技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严格地履行了合同义务,2011年8月29日,双方进行结算
,确认金百大科技公司共计向广西铭玉置业有限公司供货237150.04元。但广西铭玉置业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仅支付货款153355元。至今仍拖欠金百大科技公司货款83795元。为维护金百大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金百大科技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本案系因防火门工程安装引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金百大科技公司与广西铭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木质防火门购销合同》,是广西铭玉置业有限公司将平果盘龙·御景华庭13#楼的木质防火门的设计、制作与安装交由金百大科技公司完成。防火门的设计、制作与安装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亦是总承包人应完成建设工程项目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施工项目,消防设备设施属于强制性完工的建设施工项目。因此,防火门的设计、制作与安装的发包应属于建设工程项目分包范畴。广西铭玉置业有限公司将防火门的设计、制作与安装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金百大科技公司完成,实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涉案工程项目位于平果县行政管辖区域内,本案纠纷依法应由平果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艳桓
法官助理 黄佩兴
书 记 员 黄海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