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1421民初2586号
本院收到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百大科技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金百大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金百大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124955元。2.判令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金百大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方式:以12495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12年3月28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1日,暂计152345元)。事实与理由:金百大科技公司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2日签订《交通设计大厦防火门、窗工程承揽合同》,工程名称为南宁市交通设计大厦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配合检测调试。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工程量和造价:木质防火门999.34m”,甲乙丙级综合单价为300元/mP,金额为299802元;无机布双轨双帘27m,综合单价330元/m',金额8910元;钢质防火窗36.385m,综合单价430元/m',金额为15645.55元;总成总造价为324357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若逾期付工程款时,每逾期1天按欠付款额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2011年5月11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一,将部分木质防火门改为不锈钢防火玻璃门,并相应调整了单价。2012年8月27日,双方确认金百大科技公司完成了安装义务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了验收,经现场测量,金百大科技公司共安装木质防火门817.19m'、防火窗20.58mr、无机布双轨双帘29.3m、不锈钢防火玻璃门90.04m,造价合计334955元。但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仅支付工程款210000元。至今仍拖欠原告124955元。为维护金百大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金百大科技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本案系因防火门、窗工程安装引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金百大科技公司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交通设计大厦防火门、窗工程承揽合同》,是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南宁市交通设计大厦的防火门的设计、制作与安装交由金百大科技公司完成。防火门的设计、制作与安装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亦是总承包人应完成建设工程项目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施工项目,消防设备设施属于强制性完工的建设施工项目。因此,防火门的设计、制作与安装的发包应属于建设工程项目分包范畴。东方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将防火门的设计、制作与安装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金百大科技公司完成,实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涉案工程项目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行政管辖区域内,本案纠纷依法应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艳桓
法官助理 黄佩兴 书 记 员 黄海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