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1421民初1470号
原告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金百大公司)诉被告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依照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可以依法进行分包。本案中,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 司贵港分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将防火门的设计、制作与安装交由广西金百大公司完成,而广西金百大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有:消防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防火门窗的制作(除竹木制品)、销售、安装和维修等等。防火门的设计、制作与安装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亦是总承包人应完成建设工程项目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施工项目,消防设备设施属于强制性完工的建设施工项目,如果没有防火门的设计、制作与安装以及防火门的验收合格,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将无法通过合格验收。因此,防火门的设计、制作与安装的发包应属于建设工程项目分包范畴。桂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贵港分公司将防火门的设计、制作与安装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广西金百大公司完成,实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广西金百大公司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包括其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生受偿权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等纠纷案件。故,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涉案工程项目贵港市航运小区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行政管辖区域内,本案纠纷依法应由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崇辉
书记员  凌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