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2)桂0103执3638号
??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1342065B。
法定代表人:朱以容。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184685082Y。
法定代表人:樊明雪。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73号领东尚层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64802858B。
法定代表人:欧伟杰。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百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3民初12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6992.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审判员 韦登会
??
????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
书记员李欣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