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华龙礼仪礼品策划制作中心

某某、广州市越秀区华龙礼仪礼品策划制作中心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19504号
原告:***,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洲,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系被告儿子。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华龙礼仪礼品策划制作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粤润大厦第******。
负责人:姚现佳。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华龙峻艺广告经营部,住,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长埔长西村**/div>
经营者:姚睿。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华龙礼仪礼品策划制作中心、清远市清城区华龙峻艺广告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茂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