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华龙礼仪礼品策划制作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华龙礼仪礼品策划制作中心、广州市海珠区佳益装饰工程服务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特615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华龙礼仪礼品策划制作中心,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11号润粤大厦第一幢10楼C座。
法定代表人:姚现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佳玥,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立群,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佳益装饰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8号之10首层至三层自编C56。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广东琉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雁云,广东琉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华龙礼仪礼品策划制作中心(以下简称华龙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佳益装饰工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佳益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935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华龙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一、华龙中心与佳益中心签订的十份承揽合同均在其第九条中对合同纠纷的仲裁管辖作出明确约定,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机构解决,双方对仲裁结果必须遵守,不得另行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是广州仲裁机构,属于约定不明确,且后续双方并未达成补充协议,故仲裁协议无效,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二、佳益中心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无验收单,因华龙中心人员离职,在仲裁裁决后,另外发现华龙中心向佳益中心转账支付18000元的银行流水,仲裁裁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过高。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广州仲裁委(2020)穗仲案字第9350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佳益中心答辩称:一、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第九条对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选定的仲裁机构为广州仲裁机构,双方明确知道实际选定的是广州仲裁委,该表述虽然不够明确,但并不会使对方陷入错误的理解或认知。双方存在有效、明确的仲裁条款,广州仲裁委对本案有管辖权。二、(2020)穗仲案字第9350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请求驳回华龙中心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广州仲裁委根据华龙中心与佳益中心分别于2018年4月16日、2018年5月15日、2018年7月12日、2018年9月19日、2019年9月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分别于2018年8月10日、2018年8月25日、2018年9月9日、2018年9月26日、2019年1月15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20年7月6日受理了佳益中心关承揽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案号为(2020)穗仲案字第9350号。2021年3月23日,广州仲裁委作出涉案裁决,裁决:一、华龙中心向佳益中心支付货款1150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货款115000元为基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华龙中心补偿佳益中心律师费17000元;三、仲裁费7384元,佳益中心承担1000元,华龙中心承担6384元。华龙中心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龙中心主张合同项下的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仲裁条款无效的问题。经查,华龙中心与佳益中心签订《施工合同》《销售合同》,均约定合同争议提交广州仲裁机构解决。案涉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对仲裁的事项、范围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并选定了仲裁机构广州仲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虽然案涉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广州仲裁机构”与现受理了仲裁案件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名称上稍有差异,但广州仲裁委系广州地区唯一的商事仲裁机构,该差异不致引人误解。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仲裁协议依法有效。因此,双方因履行上述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均属于上述仲裁条款的调处范畴。华龙中心关于仲裁条款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华龙中心主张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广州仲裁委无权仲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关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的规定,本案系佳益中心与华龙中心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销售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广州仲裁委有权受理并裁决本案纠纷。华龙中心主张广州仲裁委无权仲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华龙中心在申请书中提到的佳益中心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无验收单,其在仲裁裁决后另发现向佳益中心转账支付18000元的银行流水、仲裁裁决的滞纳金利率过高等问题,属于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意见,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撤销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越秀区华龙礼仪礼品策划制作中心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华龙礼仪礼品策划制作中心负担。
审判长 俞 颖
审判员 罗 毅
审判员 孙远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思泳
刘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