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4民初19518号
原告:***,女,汉族,1994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华龙礼仪礼品策划制作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润粤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姚现佳。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华龙礼仪礼品策划制作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巧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黎倩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