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恢65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标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3号郎臣大厦1605室。
法定代表人刘春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标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13民初75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1112.5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在申请执行人陕西标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前支付了4万元。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9万元,本院将9万元兑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共计受偿13万元,并放弃剩余执行请求,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恢653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宝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芳
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7年8月28日
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
合议庭成员:侯鑫鑫、张哲、郭宝平
承办人:郭宝平
记录人:XX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张:申请执行人陕西标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
郭:申请执行人陕西标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13民初75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1112.5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在申请执行人陕西标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前支付了4万元。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9万元,本院将9万元兑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共计受偿13万元,并放弃剩余执行请求介绍完毕,请合议是否终结执行?
郭:我认为本院(2017)陕0113执恢653号案执行完毕。
侯:同意本院(2017)陕0113执恢653号案执行完毕。
张: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
决议
本院(2017)陕0113执恢653号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