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9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标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郎臣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春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标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13民初75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1112.5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在申请执行人陕西标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前支付了4万元。双方就剩余111112.5元债务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17年7月15日前支付9万元后债务履行完毕。达成后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陕西标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929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宝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芳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芳2017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7年6月27日
地点:本院执二庭212室
合议庭成员:侯鑫鑫、张哲、郭宝平
承办人:郭宝平
记录人:王芳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张:申请执行人陕西标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介绍案情。
郭:申请执行人陕西标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13民初75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1112.5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在申请执行人陕西标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前支付了4万元。双方就剩余111112.5元债务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17年7月15日前支付9万元后债务履行完毕。达成后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陕西标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介绍完毕,请合议是否终结执行?
郭:我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以允许。应准予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7)陕0113执929号案终结执行。
侯:同意本院(2017)陕0113执929号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张:同意二位意见,报领导审批。
决议
本院(2017)陕0113执929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