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91民初1573号之二
原告:大名县天兰卫生洁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法定代表人:杜天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艳斌,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牡丹诚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大名县天兰卫生洁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大名县天兰卫生洁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名县天兰卫生洁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名县天兰卫生洁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6元,减半收取计4433元,由原告大名县天兰卫生洁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利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姚保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