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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徐州徐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雨执字第0260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州徐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郑集镇郑集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徐培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徐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交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州徐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赔偿1151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1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736元,本案申请执行费84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徐州徐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242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徐州徐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满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