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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与南京飞恒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03执160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6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执行人:南京飞恒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飞恒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303执16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