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4民初111号之二
原告:南京怀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公园路42号体育大厦21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焯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焯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星瀚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贤坤路1号科创中心2楼220-3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怀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星瀚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南京怀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怀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怀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7元,减半收取7443.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南京怀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房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