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永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彩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3848号之一
原告:江苏永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永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松,扬州市江都区武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彩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杨家厂镇青吉工业园友谊东路**。
法定代表人:季德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永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彩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永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永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00元,由原告江苏永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娇妮
人民陪审员  董 雯
人民陪审员  吴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