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包头市卉祥源生态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内02执异98号
在本院执行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卉祥源生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包头市卉祥源生态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林地进行评估,未对该林地进行实体处分,与包头市卉祥源生态有限公司是否取得林地经营权证及发包人是否同意转包均无关。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7)包仲裁字第19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包头市卉祥源生态有限公司。本院于2019年02月18日立案,于2020年5月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包头市卉祥源生态有限公司15000亩林地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嗣后,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提出评估申请,申请对查封的林地进行评估。
驳回包头市卉祥源生态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邢海峰 审判员  胡玉刚 审判员  姚 萍
书记员  张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