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8民初825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新鸿业生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驻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居民,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学,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地建土地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驻西安市高新区西间。
法定代表人:**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第五农场(和***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居民,住内蒙古包头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新鸿业生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地建土地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因本院需对案涉证据进行核实,故本案无法在审限内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