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新鸿业生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8民初825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新鸿业生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驻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居民,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学,陕西锐***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地建土地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驻西安市高新区西间。 法定代表人:**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第五农场(和***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居民,住内蒙古包头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新鸿业生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地建土地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树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因本院需对案涉证据进行核实,故本案无法在审限内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