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树景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工程项目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2民初64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蒙树景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健邦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工程项目部,住呼和浩特市。
负责人:***,该项目部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蒙树景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树公司)与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北辰公司项目部)缔约过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蒙树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北辰公司项目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蒙树景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辰正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工程项目部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