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926执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耿马老潘种苗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耿马自治县城。
法定代表人:***,男,1965年6月26日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系该公司总经理,住耿马自治县。
被执行人耿马东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耿马自治县爱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林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耿马老潘种苗种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耿马东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4日作出的(2017)云0926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耿马东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按照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耿马老潘种苗种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耿马东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耿马东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24168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462.50元,申请执行费3525.00元。
因本院立案执行的案件中,被执行人耿马东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尚欠另案的(2017)云0926执4号申请执行人借款,且案由均为买卖合同纠纷,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将本案与(2017)云0926执4号案件并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926执16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旋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