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2民初5545号
原告:陕西泰华燃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5号正信大厦A座404室。
法定代表人:宇文筱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1号华东万和城2号楼8层8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陕西泰华燃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泰华燃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泰华燃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泰华燃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原告陕西泰华燃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穆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