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次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金城广告有限公司与陕西次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2462号
原告:陕西金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旭,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次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爽,女,汉族,1995年5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金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次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城广告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城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3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476.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