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次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次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潼关县天翼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2民初46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次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宝,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莉,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潼关县天翼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潼关县秦东镇潼关古城内。
法定代表人:杨少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陕西金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次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潼关县天翼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次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陕0522民初469号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潼关县天翼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渭南分行账号xx和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xx上共计金额420223.83元人民币存款。申请人陕西次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次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潼关县天翼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渭南分行账号xx和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xx上共计金额420223.83元人民币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62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新莹
人民陪审员  史新会
人民陪审员  任金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杨柳青
书 记 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