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7102民初579号
原告:陕西次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直,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晓刚。
原告陕西次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次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次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次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陕西次优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茜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茹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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