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永宁建筑工程公司

泸西县永宁建筑工程公司与开远市乐百道办事处仁者村委会、开远市乐百道办事处仁者村委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开执字第00198号
申请人泸西县永宁建筑工程公司
委托代理人师朋院、泸西县永宁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开远市乐百道办事处仁者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开远市乐百道办事处仁者村民委员会莲花塘村民小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欠原告本金686090.72元及2003年1月17日至今的欠款利息,若被告在2014年6月16日前支付原告欠款50万元,剩余欠款原告放弃。若被告没有在2014年6月16日前支付承诺的执行款,原告可要求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现被告已按期将执行款50万元支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开民督字第11号支付令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