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永宁建筑工程公司

泸西县永宁建筑工程公司、广南那追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文中执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泸西县永宁建筑工程公司。
机构代码:21806571—2。
住所:云南省泸西县永宁乡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广南那追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816698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广南县董堡乡牡露村。
泸西县永宁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广南那追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文中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泸西县永宁建筑工程公司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974837.38元、案件受理费67824.5元、执行费86442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南那追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共计29件,涉案标的共计人民币181837728.71元。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南那追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广××××牡露村的那追电站的整体资产进行了委托处置,经三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在未能卖出的情况下,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组织召开了由全体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参加的关于广南那追电站整体资产的处置会议,会上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均同意以141779911元为底价由法院直接对外变卖那追电站,并同意对价款依法进行分配。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2)文中执字第34—5号执行裁定书,以141779911元的价款将那追电站的整体资产变卖给了广南凌兴水电有限公司,此后本院裁定提取了广南那追电站的电费收入2813982.7元。以上执行所得款项共计:144593893.7元。本案属普通债权,按照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广南那追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项的分配方案》,本案分配得款9882685.425元,实现债权比例为52.08311%,现广南那追电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供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文中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覃珊
审判员张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