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295号
原告: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牛背村委会牛背村新花冲。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琼,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泸西县永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泸西县永宁乡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国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岗,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泸西县永宁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计1588元,由原告弥勒翔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