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30民初71号
原告:高术军,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被告:中联锴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PXFQQ×××,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万达广场A座18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术军与被告中联锴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术军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术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术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术军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