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30民初72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中联锴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OPXFQQ×××,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联锴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联锴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联锴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联锴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士 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春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