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民终1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山西省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平市碧如蓝商品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0KC97N88。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审被告:山西嘉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MA0HC9HHX6。
法定代表人:毕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平市碧如蓝商品砼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嘉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平市人民法院(2021)晋058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7元,减半收取167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