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高平市碧如蓝商品砼有限公司等山西嘉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民终1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山西省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平市碧如蓝商品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0KC97N88。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审被告:山西嘉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MA0HC9HHX6。    
法定代表人:毕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平市碧如蓝商品砼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嘉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平市人民法院(2021)晋058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7元,减半收取167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