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81民初3059号之一
原告:山西嘉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开发区兰花路与太岳街交叉口西200米博洋国际大厦8层804室。
法定代表人:毕某1,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2,山西嘉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嘉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高平市三甲镇邢村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山西嘉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平市三甲镇邢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山西嘉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嘉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嘉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嘉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祁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