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81民初2036号
原告:**,现住山西省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市三甲镇邢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秦某。
被告:晋城市三晖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高平市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平市三甲镇邢村村民委员会、晋城市三晖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1728元,应收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申占鳌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晓燕
书 记 员 张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