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龙麟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26民初955号
原告:山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言致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城县人,现住长治市。
原告山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安装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电力安装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计1110元,由山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明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桑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