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三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潞州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403执105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三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北路。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治市潞州区教育局,住所地长治市解放西街。法定代表人:王**,职务:局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三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潞州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54255.79元,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40271.59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另计),**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承担案件受理费9394元,执行费17942.56元,以上共计1721863.94元(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市潞州区教育局的银行存款1721863.94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原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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