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1907号
原告:***,男,1957年3月4日生,汉族。
被告:山西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
法定代表人:郭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雨双,女,1988年5月26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伟,职务:经理
被告:缪小红,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盛,山西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易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缪亚红,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缪小红、南通易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缪小红、南通易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路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缪小红、南通易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4元,减半收取48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靳三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