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蜜蜂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互诉被告)、互诉原告)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0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蜜蜂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荔园路9号101Beeplus联合办公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E2LH4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蜜蜂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一审起诉请求:一、蜜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880元;二、蜜蜂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工资11132.8元(含国家规定国庆、中秋法定假期时间);三、蜜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且要求赔偿***失业至今不能参加工作的损失19880元(从2020年10月16日开始,暂按1个月时间);四、蜜蜂公司支付***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和离职后的保密协议补偿金383136元(2020年10月至2022年9月);五、蜜蜂公司支付***8、9月份的出差费用报销金额2464.7元。 被上诉人蜜蜂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一、蜜蜂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9月30日解除,蜜蜂公司不予承担***2020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的工资9140.23元;二、蜜蜂公司系合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蜜蜂公司无需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880元;三、蜜蜂公司无需向***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16795.17元;四、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蜜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800元;二、蜜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21708元;三、蜜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出差报销费用2464.7元;四、蜜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离职证明;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蜜蜂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双方各自负担5元。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同意并执行原审判决第三、四、六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五项;三、改判支持***的原诉讼请求并解除《竞业禁止协议》;四、本案诉讼费由蜜蜂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十一份证据,证据一是知识产权归属协议、诚信协议、远航者激励计划协议书,证明蜜蜂公司招聘***实际是以霸王条款合同协议书招聘***,安排***去做违法工作,达到“从人事招聘解雇上高额违约金的盈利性质和整垮职业发展”的目的。证据二是***与***的通话详单记录,证明2020年9月30日***打电话给***即刻解雇他的事实情况。证据三是录音光盘和录音摘录,证明***2020年10月9日到蜜蜂公司与***就其9月30日草率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沟通,***明确说出“你今天不来公司算你旷工”的话,双方在2020年10月1日至15日期间仍存在劳动关系。证据四是人事***的身份电话确认和移动客户通话详单,证明***起诉时提交的证据u盘录音的真实性,证明了10月15日***在蜜蜂公司被***动粗的事实。证据五是加强证明蜜蜂公司编造录用条件提供虚假证据,证明蜜蜂公司提交的“前程无忧关于EPC预结算经理的录用条件”是蜜蜂公司事后编造修改。证据六是前程无忧求职用户一键海量投递简历功能,证明蜜蜂公司在仲裁时主观上提出的“在投递简历前,劳动者有义务审查岗位的录用条件”的说法不成立。证据七是绩效考核办法,证明蜜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证据八是***的钉钉系统复印件,证明***2020年9月30日处于休假状态。证据九是国庆中秋假期调整的公告,证据十是9月份工资条,证明***2020年9月的工资中不包括9月27日的工资。证据十一是证据目录及证据清单,证明仲裁员偏袒蜜蜂公司。 蜜蜂公司不认可证据一、三、五、六、八、十、十一,认可证据二、四、七、九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 又查,***的仲裁申请第一项为:蜜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880元。 本院认为,***与蜜蜂公司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二、蜜蜂公司应当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数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在一审时确认其收到了蜜蜂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发送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电子邮件。***主张该邮件没有公司**确认,但***自认邮件是蜜蜂公司人力总监***发送,***作为蜜蜂公司专门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力总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系代表蜜蜂公司发出,且蜜蜂公司此后也并未予以否认,该通知自***收到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或蜜蜂公司在此后的行为均不能否认或者推翻之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可同日***已经将***的工作权限删除,蜜蜂公司已经未再为***提供工作条件,因此***已经无法提供劳动,其请求蜜蜂公司支付2020年9月30日之后的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蜜蜂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曾在***离职时告知其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蜜蜂公司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仲裁时蜜蜂公司即已主张离职时已经告知***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意思表示明确,因此原审认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截止时间为***审时即2020年12月6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主张蜜蜂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工作存在损失,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双方并未约定离职后应当支付保密协议补偿金,***要求蜜蜂公司支付保密协议补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认定蜜蜂公司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双方均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数额为19880元,因此蜜蜂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880元。 ***对原审判决关于出差报销款及离职证明的认定表示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13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136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313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蜜蜂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880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5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蜜蜂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蜜蜂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