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202民初1391号
原告:大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迎宾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武海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大同市城区翰林九号养生时尚粗粮馆,住所地大同市城区翰林别院商铺9号。
经营者:***。
被告:大同市翰林古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世家小区商铺C12#-15#。
法定代表人:高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城区翰林九号养生时尚粗粮馆、大同市翰林古今餐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大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大同市城区翰林九号养生时尚粗粮馆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同市城区翰林九号养生时尚粗粮馆的起诉。
审判长顾兵
人民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骆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