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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同凯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同市翰林古今餐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202民初1391号
原告:大同凯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迎宾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武海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亮,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大同市翰林古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凯德世家小区商铺C12#-15#。
法定代表人:高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同凯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德物业公司)与被告大同市翰林古今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林翰林古今餐饮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德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翰林古今餐饮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德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解除凯德物业公司与翰林九号粗粮馆于2012年8月31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2.判令翰林九号粗粮馆、翰林古今餐饮公司向凯德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和水费45485元;3.判令翰林九号粗粮馆、翰林古今餐饮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31日,凯德物业公司与翰林九号粗粮馆签订了《物业(商业)管理服务协议》,由翰林九号粗粮馆承租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同市迎宾东街凯德世家小区好运街C12-C15号商铺(建筑面积1659.92㎡)用于经营餐厅。2013年5月6日,翰林九号粗粮馆法定代表人张瑞风注册翰林古今餐饮公司,继续经营餐厅。至2017年3月31日共拖欠凯德物业公司各项费用45485元;期间凯德物业公司曾多次向翰林九号粗粮馆、翰林古今餐饮公司发送通知催要,但翰林九号粗粮馆、翰林古今餐饮公司至今仍未向凯德物业公司付清欠缴费用。根据《物业(商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翰林九号粗粮馆、翰林古今餐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凯德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凯德物业公司诉讼请求。
被告翰林古今餐饮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凯德物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物业(商业)管理服务协议》、《凯德物业收款收据》、《商铺水费明细》等证据。
根据凯德物业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8月31日,凯德物业公司(甲方)与三三海鲜(乙方)签订《物业(商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乙方承租位于大同市迎宾东街凯德世家小区好运街C12-C15号商铺(建筑面积1659.92㎡);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为0.2元/天·平方米(建筑面积);乙方不得将所应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转嫁给第三方,甲方只向乙方收取该费用;甲方按照政府规定向乙方收取自来水二次供水、电梯和中央空调的运行费。凯德物业公司在协议的甲方一栏盖章,翰林九号粗粮馆在乙方一栏盖章。
2014年3月14日,《凯德物业收款收据》载明:翰林山水缴纳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6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为60587.08元(面积1659.92元,单价0.20)。2016年7月6日,《凯德物业收款收据》载明:三三自助海鲜缴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为30293.54元(面积1659.92元,单价0.10)。
2017年6月7日,高新出具《承诺书》,主要载明:于2012年8月31日翰林山水、三三海鲜承租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凯德世家小区好运街C12-15号商铺,总面积1659.92平米,用于开设翰林山水餐馆(现三三海鲜)。从2015年开始至2017年5月30日,欠缴该商铺租金共计:壹佰贰拾叁万叁仟捌佰肆拾叁元整(1233843),欠缴该商铺物业服务费:陆万零伍佰捌拾柒元整(60587)。……在此,我餐厅并我个人承诺,于2017年6月30日向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壹佰贰拾叁万叁仟捌佰肆拾叁元整(1233843),向大同市凯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陆万零伍佰捌拾柒元整(60587)。
另,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信息查询单》载明:大同市城区翰林九号养生时尚粗粮馆的成立日期为2012年11月20日,经营者为张瑞风。大同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信息查询单》载明:大同市翰林古今餐饮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3年5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高新,股东为张瑞风、高新。
庭审后原告撤回了对大同市城区翰林九号养生时尚粗粮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凯德物业公司已撤回了对翰林九号粗粮馆的起诉,其请求确认解除凯德物业公司与翰林九号粗粮馆于2012年8月31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作处理。关于被告翰林古今餐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物业费、水费的问题。被告翰林古今餐饮公司成立日期为2013年5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高新,股东为张瑞风、高新。高新出具的承诺书应属职务行为,据高新出具承诺书可证实被告翰林古今餐饮公司成立后一直是凯德世家小区好运街C12-15号商铺的实际使用者,由此产生的物业费及水费理应由其负担。关于原告凯德物业公司请求的物业费及水费是否合理的问题。《物业(商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建筑面积1659.92㎡,标准为0.2元/天·平方米。同时约定由原告代收二次水费。现原告凯德物业公司请求被告翰林古今餐饮公司按0.1元/天·平方米标准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未超出双方约定,应予以支持。但原告凯德物业公司计算有误,本院确认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为45482元。另,原告凯德物业公司请求被告翰林古今餐饮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间的水费2085.6元,因该水费已由原告凯德物业公司垫付,被告翰林古今餐饮公司应将该款返还原告凯德物业公司,以上两项费用原告凯德物业公司共主张45485元,未超出被告翰林古今餐饮公司承诺支付的物业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同市翰林古今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大同凯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费及水费共计454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元,由被告大同市翰林古今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大同凯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 兵
人民审判员  王宇杰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骆 潇
书 记 员  郭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