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信诚劳务有限公司与泸西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29民初4257号
原告:寻甸信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七星镇腊味村委会宗额村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PCK5G3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山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泸西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九华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7719489417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道凤梧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29015155726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寻甸信诚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泸西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寻甸信诚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寻甸信诚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