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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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9069号
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泰达路98号A区。
法定代表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解放西路233号8楼8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市奥菲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