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民初1899号
原告:苗庆安,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利,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薛文波,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河南兴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大厦A座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47NEXG。
法定代表人:李维嘉,经理。
原告苗庆安诉被告薛文波、河南兴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苗庆安于2021年8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苗庆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庆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苗庆安承担。
审判员  宋延松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余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