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4财保92号
申请人: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MA1XGTNA3L,住所地睢宁县官山镇政府院内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大族粤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94585708J,住所地睢宁县******双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族粤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638899.6元(开户行:中国银行睢宁支行营业部,账号:48×××45)。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族粤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638899.6元(开户行:中国银行睢宁支行营业部,账号:48×××45),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 秀
书 记 员 李 莹